长江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认真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助推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开通报长江黄河流域18起土地违法案件和30起矿产违法案件。 18起土地违法案件,主要涉及企业或个人未办理用地手续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分别是: 1.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王某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2021年4月,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日常巡查发现,王某某等5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滨湖街道塘甸村耕地35.50亩倾倒淤泥渣土。2021年4月,南太湖新区分局立案调查。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认为耕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由于涉嫌犯罪,南太湖新区分局2021年5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杨某等人非法占地案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杨某等3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濮塘镇凤山村土地9.61亩(永久基本农田9.02亩)建设厂房。由于涉嫌犯罪,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6月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8月,花山区法院判决杨某等3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涉案人员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涉案人员齐某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涉案人员齐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杨某、齐某星、齐某生对其施工作业毁损的土地共同承担复垦费用27.72万元。 3.江西省余干县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江西省余干县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古埠镇南岗村耕地23.23亩硬化地面堆放建筑材料。2019年11月,余干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由于涉嫌犯罪,余干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7月,婺源县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涉案人员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人员程某荣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因在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调查过程中,程某红和李某某帮助张某某、程某荣伪造证据,婺源县法院以伪造证据罪判处程某红、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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